近日,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律研究院組織了一場產業政策法制度完善論壇,這是法學界第一次有組織地探討出臺產業基本法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專家指出,目前中國出臺的產業政策法規數量龐大,但執行不力。宣誓性、軟約束性的規章和指南較多,法律語言應用很少,法制化程度低。
政策隨意性太大
2007年,某地一名煤焦化項目的民間投資人跳樓自殺。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當時,該市政府保證,25萬噸級以下的煤焦化項目不會清理,但很快,25萬噸級以下煤焦化項目全部清理。”
一些地方部門化、窄域化和短期化的產業政策令投資者摸不著頭腦。產業政策法律化的必要性由此愈發凸顯。
“有的地方換一任市長,就換一批產業政策。各級政府產業政策制定的隨意性太大,導致投資環境惡化,市場化程度退步等隱痛越來越多。因此,產業基本法出臺是早晚的事。”一位法律界專家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上述專家是在出席該論壇時對本報記者說這番話的。
與會學者認為,立法的穩定性,尤其是出臺產業基本法,有助于產業政策出臺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談及組織這場產業基本法立法建議討論會的初衷,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上海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會長顧功耘告訴記者:“這么多年一直在談結構調整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為什么一直轉不過來?因為產業發展缺少法律約束,一些地方政府想發展哪個產業、想出臺什么規定,都可以出臺,隨意性太大。”
“經濟結構的轉變,首要是產業政策的法律化。”他表示。
首先是程序立法
2008年以來國家4萬億投資計劃和十大產業振興規劃引起了多位與會學者的熱議。
“就拿鋼鐵行業規劃來說,其實鋼鐵企業的規模已經很大了,最主要還是質量不高。但一規劃、一整合就能解決質量不高的問題嗎?”一位熟悉十大產業規劃內容的學者表示。
他還舉例說:“某個產業規劃,對產業整合的表述是‘一般情況之下,應該采取自愿’,也就是說,不排除強制手段。這樣的表述缺乏法律依據。”
產業調控是政府宏觀調控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大多數與會學者認為,產業政策不能完全由政府來制定。如果在產業調控權方面沒有規定權限和責任,“產業結構調來調去都很難調得好。”
我國目前沒有產業基本法,除了農業法以外,三大產業也沒有相關的產業促進法。出臺產業政策的有各級發改委,中央各部委,省級政府,甚至省市級以下行政區劃的機構。
顧功耘指出,目前中國出臺的產業政策法規數量龐大,但執行不力。宣誓性、軟約束性的規章和指南較多,法律語言應用很少,法制化程度低。
“有產業政策,就要有產業政策法。在國外,尤其是日本和德國,有些產業政策本身也是法律。”多位與會學者指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產業政策說白了,就是有些要投入,有些要打壓,有些要以優惠手段鼓勵等等。目前產業政策規劃出臺的過程,扭曲了責任機制和無人承擔投入的責任主體。
遼寧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松認為產業基本法應該作為產業政策的綱領性法治文件。“首要的是確立誰應該握有產業調控權,即確立各部門、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產業調控權利的邊界、權限。再者,要確立產業政策——即限定、支持、保護、鼓勵、競爭等各類產業的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