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數年之后,國務院國資委終于對央企境外資產管理和產權轉讓正式立規。這意味著超過央企總資產五分之一的境外資產將得到規范管理。
國務院國資委昨日連續出臺了兩個文件,分別是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
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央企境外資產總額已經高達40153.4億元,接近央企當時21萬億總資產的五分之一。而且,2009年央企有幾乎一半的利潤來自于境外資產。此前國資委對于央企境外資產的存量和現狀已經有全面的摸底。據初步統計,截至2010年底,約100家中央企業在境外(含港澳地區)設立了子企業或管理機構。
面對龐大的境外資產和國家號召的“走出去”任務,央企境外發展已經到了重新規劃的機遇期。
但中央企業的資產管理有很多盲點。比如,一些企業在境外作業的現場管理較差,容易發生事故;一些企業境外資金運行沒有納入到集團統一的資金管理中,容易使資金缺乏監管;一些企業在境外運營中,由國有獨資逐步失去了控股地位,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中航油事件、2008年所爆發的央企金融衍生品損失事件等也從側面說明央企在境外金融風險防范上有諸多不足。
“出臺這兩個辦法確實很有必要,過去的時候我們為了靈活地走出去,沒有對央企境外資產進行完善規范,而現在到了一定的資產規模,規范就顯得十分必要,避免企業在境外運營時游離在國資監管的邊緣地帶。”上海天強管理咨詢公司總經理祝波善對記者表示。
記者注意到,《境外資產監管辦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對中央企業所有的境外資產實行了全面的監管,通過報批、報備等方式讓原來主要由央企操作的境外資產全面列入到系統監控之中。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規定,國資委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其中,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這讓央企的境外資產管理進一步公開透明。
為防止央企經營資產在境外流失,或者在境外經營中讓國有資產喪失控股地位的行為,國資委在這兩份文件中強化了監督。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國資委同時要求,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于離岸公司這樣以往央企監管的灰色地帶,這次的文件也有了首次明確要求。《境外資產監管辦法》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
對于此前出現較大漏洞的金融風險管控,此次文件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祝波善對記者表示,現有的國資管理,以及企業的財務制度都要求,對境外資產管理的主體公司還是在境內,這樣容易形成境內外企業制度環境的不對接,可能會碰到一些具體操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