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稅務合規的必要性
全球稅收透明化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深度席卷而來。共同申報準則(CRS)的全面實施,加之中國稅務機關對跨境稅收監管力度的持續加強,特別是2025年初多地稅務機關協同開展的針對個人境外收入未申報的集中稽查行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國稅務居民(通常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負有就其來源于全球的所得(包括中國境外所得)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義務。
OECD最新數據顯示,CRS框架下已實現超過1.3億個金融賬戶的信息交換,涉及資產規模突破12萬億美元。
CRS與中國稅務機關稅務稽查加強的共同作用下,高凈值人士應將稅務合規置于跨境資產配置與財富管理的優先地位,保障跨境財富合規。
中國稅務居民境外所得的類型與稅率
1、股息、紅利所得:來源于境外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適用稅率為20%。
2、財產轉讓所得(資本利得):如買賣境外的股票、基金、房產等實現的增值收益,適用稅率為20%。計算公式通常為:(賣出價 - 原買入價 - 合理稅費)× 20%。
3、利息所得:來源于境外銀行存款、債券等的利息,適用稅率為20%。
4、其他綜合所得: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需與境內所得合并,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
5、經營所得:如在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6、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也適用20%稅率。
未合規申報的后果與風險
1、未申報/逾期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需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偷稅(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構成犯罪:偷稅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偷稅的,將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補稅不等于資金合規:即使補繳了稅款,并不代表賬戶內資金的來源和跨境轉移行為本身符合中國的外匯管理規定和反洗錢規走。
在全球化資產配置的時代,跨境財富合規的本質是法律、稅務、身份的三重博弈。高凈值人士務必遵循“早規劃、多工具、全合規”的原則。了解和運用跨境資產規劃的規則,實現財富的穩健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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