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之后,CIMA獲授權對登記人士采取前置審批并增加后續監管措施。相較于先前的豁免人士,登記人士作為新劃定的應當履行登記流程的主體,其在登記備案、年費、信息報送、合規運營等方面均承擔了更多的合規義務,具體如下:
1、登記
根據SIBA第5(4)條的規定,登記人士應當向CIMA提交登記備案申請表并繳納登記費用。根據SIBA第6(5)條及第5(4A)條的規定,登記人士需滿足以下主要條件:
1. 遵守開曼法律法規;
2. 遵守《反洗錢條例》的規定;
3. 業務開展方式符合保護投資者等公眾利益;
4. 具備相應的從業人員、場所設施及賬簿記錄;及
5. 確保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經理均為適當主體(fit and proper persons)。
除此之外,CIMA保留對申請機構提出其他方面要求的權利。一般情況下,作為在開曼群島設立的美元基金管理人或者投資顧問,其登記人士的相關登記均需要在基金的首次交割前完成,以滿足開曼政府的合規要求。
2、支付年費
根據SIBA第5(4D)及(4E)的規定,登記人士需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向CIMA繳納年費,逾期CIMA將有權收取罰金。
3、信息報送
根據SIBA第5(4B)-(4G)條,第5(5)條及第15(5)條的規定,在辦理登記注冊后,登記人士還需不時向CIMA進行信息報送。具體包括:
1. 年度報告:登記人士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IMA提交年度報告;
2. 重大事項報告:登記人士應在下列事項發生后的21天內向CIMA報告:
(1) 停止開展證券投資業務;
(2) 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合伙人、反洗錢管理人員等);
(3) 股份或合伙權益的變動,包括發行、轉讓和處置;或者
(4) 年度報告的任何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
3. 合規審計報告:CIMA將要求登記人士報送關于反洗錢系統和內部程序遵守《反洗錢條例》的審計報告。
4、持續合規
2019年之后,SIBA最重要的修訂之一是增加CIMA對登記人士的審查和監管權限,包括申請登記時的審批和登記后的持續合規監管。根據SIBA第16(1)(c)條的規定,CIMA可以通過收取定期申報表、現場核查(on-site inspections)、審計報告或其決定的其他方式,審查登記人士的事務或業務情況,以確定:
1. 登記人士是否根據SIBA及據此制定的規則開展業務;
2. 登記人士是否遵守《反洗錢條例》的規定;及
3. 登記人士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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