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及稅務總局于1月9日發出《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調整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有關政策,包括: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0,000元(人民幣,下同)及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3)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4、按照上述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此外,稅務總局同時發出《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除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0,000元 (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0,000元)的,免征增值稅,并且表明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0,000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0,000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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