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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對外直接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ODI, 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是指我國企業、團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投資,并以控制國(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經濟活動。對外直接投資是我國"走出去"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主動參與國際分工 , 利用好兩種資源兩個市場,規避國外貿易壁壘,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及及時掌握外部信息的積極舉措。
2017年8月18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對境外投資方向提出了指導意見,并明確將境外投資項目分成了鼓勵開展、限制開展和禁止開展三類情況,通過“鼓勵發展+負面清單”模式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
明確將境外投資分為鼓勵、限制和禁止三類。其中,以下三類情況屬于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需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1.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2.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3.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在外管局層面,外管局亦對資金出境及跨境事項下發內部文件,要求嚴格監管資金出境,防止資金外逃。2017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開深圳市外匯及跨境工作會議,再次強調政策監管要求。目前,對于購付匯金額大的企業亦會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約談。
國家外匯管理局秉持打擊虛假對外投資不手軟的態度。“對于部分個人通過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匯額度進行資金的違規跨境流動。對涉及此種違規行為的個人,外匯局會將其列入‘關注名單’,取消其之后兩年內的便利化購匯額度,情節嚴重的還將移交外匯檢查部門進行立案處罰”(注意)。
此外,根據匯發[2017]3號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強境外直接投資(ODI)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分紅方式實現資金出境亦要加強真實性審查。同時,對于貨物貿易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要求主動報告相關信息。
在商務部、發改委層面,亦加強了境外投資“真實性”審查。商務部要求對外投資企業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要求的基礎上還需提交額外申請材料,包括董事會決議或出資協議、對外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投資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企業決策人簽署的真實性承諾書。申請文件亦從原來要求的五份增加至九份。此外,對于海外并購,企業還需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在銀行層面,銀行需自求平衡,如果沒有跨境資金流入,對資金的流出就更需嚴格審查。在資金出境從嚴監管的態勢下,銀行亦嚴格執行“展業三原則”,特別強調盡調環節,對項目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據了解,目前工農中建等銀行均對資金出境持謹慎態度。在資本項下跨境資金流出審查更加嚴格的情況下,現在亦有很多銀行暫停開展境外直接投資相關業務。
目前外管局對于資金出境仍采取「控流出、擴流入」的監管態度,市場對資金出境十分饑渴。在「真實性至上」原則之下,市場對此又有何對策?有哪些常見的資金出境方式?(提請注意:本文所述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規問題或在現行的監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難度!請注意并把控相關風險!)
本文重點介紹通過ODI方式進行境外投資商務部(深圳經信委)境外投資行為審批、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的基本操作流程,以及銀行外匯額度登記及審批的監管要求,以期為同業人士提供實操參考。
通過境外直接投資方式(ODI)申請資金出境的基本流程
(一)經信委
(二)發改委
(三)銀行
序號 |
發文單位 |
發文時間 |
文件名稱 |
文件內容 |
監管態度 |
1 |
外匯局 |
2016.06.09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 號) |
鼓勵外匯資金流入,鼓勵外債結匯,統一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愿結匯政策,并且自愿結匯比例上限達到100%。 |
釋放鼓勵“擴流入”信號 |
2 |
央行 |
2016.11.29 |
《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06 號) |
1.境外債權放款主體:境內企業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且注冊成立 1 年以上; 2.放款人、借款人:股權管理關系; 3.放款人在辦理放款業務前外管部門前置備案登記,并在放款余額上限內放款; 4.明確境外放款額度; 5.放款資金來源:不得為個人資金或自身債務融資;只可為經營性所得; 6.放款期限 6 個月—5 年內,超過 5 年應備案;放款原則可展期1 次,逾期應說明合理原因等 7.其他 |
1.細化以往境外放款的規定; 2.人民幣境外放款政策監管逐漸趨嚴; 3.跨境人民幣和外匯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本外幣一體化的宏觀審慎監管思路; 4.內保外貸、跨境委貸等業務將進一步縮緊。 |
3 |
發改委 |
2016.12.05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調整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報送格式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16]2613 號 |
增加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項目盡職調查報告 |
強調 ODI 方式投資的合理性、真實性 |
4 |
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局四部門 |
2016.12.06 |
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局四部門負責人就當前對外投資形勢下中國相關部門將加強對外投資監管答記者問 |
加強對外投資監管:密切關注在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出現的一些非理性對外投資的傾向,以及大額非主業投資、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母小子大”、“快設快出”等類型對外投資 |
1.ODI 方式資金出境需注意投資領域、避免非理性投資等; 2.加強對境外投資真實性的審查,嚴防資金外逃。 |
5 |
專訪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
2016.12.08 |
跨境資金流動總體穩定——專訪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
1.未發現企業和個人購匯意愿激增; 2.打擊虛假對外投資“不手軟”,鼓勵開展真實合規的對外投資業務:境外投資行為異常情況大致分為四類: (1)部分成立不足數月的企業,在無任何實體經營的情況下即開展境外投資活動; (2)部分企業境外投資規模遠大于境內母公司注冊資本,企業財務報表反映的經營狀況難以支撐其境外投資的規模; (3)個別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與境內母公司主營業務相去甚遠,不存在任何相關性; (4)個別企業投資人民幣來源異常,涉嫌為個人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和地下錢莊非法經營。 3.個人分拆結售匯方式資金出境將納入“關注名單”并取消其之后 2 年內便利化購匯額度等 4.跨境資金流動仍有保持平穩運行的基礎。 |
1.截至2017 年 2 月,我國外匯儲備規模為30051.24 億美元,相較于 2017 年 1 月份有所回升; 2.嚴打虛假對外投資及個人分拆結售匯等。 |
6 |
央行 |
2016.12.28 |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
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 5 萬元以上、外幣等值 1 萬美元以上; 2.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 萬元以上、外幣等值 10 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 萬元以上、外幣等值 1 萬美元以上; 3.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 萬元以上、外幣等值 20 萬美元以上; 4.2017 年 7 月 1 日實施。 |
1.反洗錢、恐怖活動的目的,加大對資金外流的監控; 2.個人每年5 萬美元購匯額度并未改變 |
7 |
外匯局 |
2017.01.26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 號) |
1.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2.進一步規范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 3.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主動報告留存境外收入 4.執行并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政策: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防止資金外流。 5.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強調 ODI 投資真實性、合規性 6.其他 |
1.“擴流入、控流出”:鼓勵資金流入、加強對資金流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 2.打擊貿易項下只出不進以及報關與付匯主體并不一致情形 |
8 |
2017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 |
密切監測跨境資本流動 |
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 |
||
9 |
中國加入CRS |
可能受影響人群: (1)已移民的中國人 (2)在海外配置金融資產的人 (3)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 (4)在海外藏錢的境外公務員 (5)在海外購買大額人壽保單 (6)在海外設立的家族信托 (7)在境內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員 (8)金融財富機構從業人員 |
1.CRS:共同申報準則,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設立的,資訊交換的基礎是稅收事務行政互助公約,實質為避免海外逃稅的系統; 2.香港已于2016 年6月 30 日修訂《2016稅務修訂第3 號條例》,歷史上已經購買的保單都要披露給大陸稅務部門; 3.中國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 年9月,目前正處于盡調階段。 |
ODI方式申請資金出境的注意要點
因目前外匯管制較為嚴格,在一定程度上,境外投資并購難度也有一定程度增加。在并購交易中境外賣方往往要求境內買方有確定付款路徑和方式,若買方外匯出境不暢,容易處于談判不利地位;或者在眾多競購者中境內買方處于競爭劣勢地位,喪失交易機會。同樣,對于并購交易而言,因外匯出境期限加長,可能增加并購交易合同履約的不確定性,增加境內買方的違約風險,從而被沒收交易分手費或者交易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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